6月最新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日期:2023-05-19     浏览:274     评论:0    
核心提示: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点击标题查看详情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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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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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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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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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通知》提出,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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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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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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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省政务办 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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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有关要求,《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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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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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资格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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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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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抓好本地区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落实,兜牢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二、务必将文件精神快速传达到市县每一个经办机构和每一名经办工作人员,根据新政策把系统保障时间范围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着力解决经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畅通申领渠道,杜绝超期办理,确保政策快速落地,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实名信息库的通知》要求,每月3日前报送累计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全量数据。

 

四、要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对参保失业人员申领有异议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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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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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全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当前受疫情影响,我省困难群众面临较大的生活压力,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至关重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1)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

(4)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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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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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对应关系:“餐饮”对应“H62餐饮业”;“零售”对应“F52零售业”;“旅游”对应“H61住宿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对应“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际工作中增补的国标行业及代码。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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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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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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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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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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